江 西 省 物 理 学 会 章 程
江 西 省 物 理 学 会 章 程
(2019年11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西省物理学会,英文名称Jiangxi Physical Society, 简称JXPS(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江西省物理学会是江西省物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物理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我省物理学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南昌大学物理楼内,邮政编码为330047。
第六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和《中国科协关于加强科技社团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党对学会和科技工作者的领导,在本学会理事会层面设立党建工作小组,负责组建学会党支部,按照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推动学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会党支部的政治引领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物理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活动:
1、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物理学科的发展;
2、普及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技术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3、编辑、出版、发行物理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4、反映物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物理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物理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技决策工作;
5、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物理学工作者,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展优秀论文、优秀会员等表彰奖励活动;
6、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7、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评审,组织、举办学科竞赛、教学职业技能交流和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8、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9、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物理学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10、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加入会员的条件
(一) 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维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助研、讲师、工程师及等同技术职务以上、从事物理教学、研究及其应用的物理学工作者;
2、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物理学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研究、教学、生产技术五年以上,且在科研、教学、生产上取得一定成就的物理学工作者。中学物理教师,虽未取得大学本科文凭,但已从事物理教学十年以上,有较高教学水平者;
4、热心物理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干部;有条件时,经理事会同意,也可吸收学生会员和接纳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C}(二){C}团体会员
与物理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与本会业务有关的本会学术资料;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市学会和专业委员会推选的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4、制定、修改章程;
5、选举新的理事会;
6、举行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产生。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学、教育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物理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理事当选时一般不超过70岁。
理事会人数102人左右。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长不得兼任江西省科协其它学会理事长职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也可采取通讯方式。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3、领导本会各机构及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地、市学会的工作;
4、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5、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审定学会工作年度计划和其它重要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优秀科普作品,建议省或江西省科协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学会)。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兼职情况下,可聘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科协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科协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如因故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应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要求其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重新推荐一名拟任人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任职。如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故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应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要求其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或单位重新推荐一名拟任人选,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任职。
第五章 加强党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1、在理事会层面设立党建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组建本会党支部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党支部设立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决议,商支撑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请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批,并在支撑单位备案。
2、党建工作小组成员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中的党员组成,经本会理事会中的党员酝酿推荐,报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3、党建工作小组成员不超过9人,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是党员的本会理事长担任,如理事长不是党员,则从是党员的副理事长中产生。
4、本会在党建工作小组领导下,按照党员“一方隶属、多方管理、全程作用”的原则,建立独立党支部。
5、本会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条 党支部主要职能
1、保证政治方向。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督促本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本会“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2、团结凝聚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会员对标中央,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3、推动事业发展。突出本会特点深入开展党建强会行动,把党组织的活动与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激发会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4、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错误思想作斗争。
5、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人才干事创业。
6、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台账,建立完善党员名册、党组织活动记录、党建工作台账等档案资料,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对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科技咨询及科技展览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学会基金;
6、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独立的帐号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江西省民政厅和江西省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个月内,经江西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科协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4 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